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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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为了进一步加强东鹏饮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治理及风险控制,对
      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并建立从员工到中高级管理
      层的直接沟通机制,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不利于企
      业健康发展的现象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举报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
      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一)收受贿赂或回扣;(二)非法使用公司
      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
      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
      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伪造、变造会
      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
      密;(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为。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地点为公司。
第五条     全公司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重大舞弊事件及【部门主管(含)
        以上】干部舞弊行为向公司董事会直接汇报,其他舞弊事件及部门主
        管以下干部舞弊行为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并跟踪处理结果。
第六条     董事会有责任督促指导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
        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办公室有责任将
        收集到的确切信息进行汇报,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受理、调
        查、处理、跟踪、披露。
第七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
        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
        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
        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举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
        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
        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
        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三章     舞弊案件及/或其他不当事项的举报、接受和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
        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以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司及其人员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
       不正当行为及/或其他不当事项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
       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员工亦可就可以匿名方式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
       发生的不正当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关注。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进行公平独立的调查
       及采取适当行动。
第十三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管理层)的
       实名举报,董事会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管理层)的
       匿名举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
       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
       有关调查时,视严重情况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
       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
       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
       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
       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
       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
       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经董事会批准后向员工及
       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第四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
       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的舞弊案件董事会办公室写出相关报告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应
       包括案件的详实经过、参与人、检查过程、处理意见及结果、整改措
       施等内容,在指定范围内进行阅知,需要全员知晓的全公司范围内通
       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报董事会批准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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