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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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候选人存在被《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如某一
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
书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于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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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
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
了本细则第七条第(七)项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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