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25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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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25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分管证
券事务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
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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