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29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
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省新能源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省新能源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定
期报告,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
合规风控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
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本制
度所列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
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
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
及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
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
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
应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审议、
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审议、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
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部、财务管理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披露,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信息,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
事务部起草披露的信息文稿,证券事务代表对内容和合规性初审后,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合规;
(二)对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所涉事项为日常性事务
或者已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其他事项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
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办理具体披露工作,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或补充公告。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
为10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
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
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法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
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