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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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25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
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需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证券事务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
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给予
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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