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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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主任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
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重要文件、印章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确
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交接,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任期尚未结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离职,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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