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矿集团: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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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
公司的市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获得长期的资本市场支持,从而
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
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整体性原则
  公司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
 (四)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统
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
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
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工作职责:(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
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二)董事长领导市值管理工作,
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
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四)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领导证券事务部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五)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加强对舆情的
应对,确保市场信息透明。(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级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
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
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
传递公司价值,促进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
管理。
 (三)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股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四)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
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多渠
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
重大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主动
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
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可以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
行澄清或说明;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
价值;
  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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