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
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
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