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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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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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
前 3 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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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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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