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
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
数;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以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在委员内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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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需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
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
如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
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执行审计委员会的
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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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如需);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如需)
;
(四)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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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原则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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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应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
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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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