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际油气: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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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洲际油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秘办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
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说明会等;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
  (十)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
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
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前请详细查阅“现
场接待预约须知”并严格按照预约须知提前填写“现场预约接待登记表”(详见
附件 1-1、1-2),预约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同时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材
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
附件 2)。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提
前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公司有关部门、
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
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以附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详见附件 3)的形式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
认。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
破净公司(即公司的市净率长期低于行业所在平均水平)。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
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估值提升计划。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估值提升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
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
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
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并在事后按照披露说
明会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预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应为书面记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预约登记表、承诺书、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 1-1:现场接待预约须知
附件 1-2: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附件 2:承诺书
附件 3: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 1-1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二、预约登记:
成《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及《承诺书》的填写,并准备好相关访谈提纲或关注
问题清单等附件材料一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上述邮箱。
   三、接待安排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15:00-17:00。
  附件 1-2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身份证号码
 来访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______
 来访人数
 来访时间
 关注问题      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董事会秘书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
附件 2:
                承   诺   书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电话交流会等)
参与人员姓名及其单位
        名称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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