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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吉兢 法律 意见 书 E2025】 第 2025029号
致 :亚 联机械股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和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 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 法律 、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 要求 ,吉 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 所 )接 受
亚联机械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的 委托 ,指 派律 师出席公 司
东大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 已得到公 司如下保 证 :公 司已经提供和披露 了本所律 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 司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说明 (包 括书面及 口头 )均 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所
提供的文件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
本所声明 :本 所律 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
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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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议案 所涉及 的事 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或准 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 一 并公告。
本 法律意见 书仅供见证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 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 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 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 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 具法
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5年 7月 9日 ,公 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 ,审 议通过 了 《关于召开 2025年 第 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 意于 2025年 7月 25日 召开公 司 2025年 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 司于 2025年 7月 10日 在 巨潮资讯 网等媒体公告 了 《关于召开
详 细说明 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 、出席会
议人 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 等相关事项。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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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年 7月 10日 在 巨潮 资讯 网等媒体公告 了本次 股东大
会的有关议案。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 ,公 司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董事杨英 臣主 持 了本次 股东大会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5日 9:15-9:25,9:30-11:30,
时间为 2025年 7月 25日 上午 9:15,结 束 时间为 2025年 7月 25日
下午 3:0o。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召集 ,会 议召集人资格 、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亚联机械 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 下简称
《议事规则》 )的 规定。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 出席及 网络 出席的股东 (包 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的股东 )共 144人 ,所 代表股份合 计 49,848,520股 ,占 公 司股份总
额 (87,24o,oo0股 )的 57,1395%。
其 中,经 本所律 师查验 出席凭证 ,现 场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
(含 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6人 ,所 代表股份共计 6,3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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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7.3326%。 根据公 司通过深 圳 证 券信息有 限公
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公 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 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 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东 共
其 中,除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
司 5%以 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 (以 下简称 中小股东 )共 136人 ,所 代
表股份共计 6,888,520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8961%。
上 述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东 资格 已由深 圳 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
互联 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 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 ,在 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规定
及 《公 司章程》 《议事规 则 》规定的前提下 ,相 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
资格 。
公 司董事 、监 事和 高级 管理人 员 出席 或列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
本所律师认 为 ,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 《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 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 《股东大会通 知》,公 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 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及投
资结构的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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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公 司董事会 已经于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并 于 2025
年 7月 10日 在 巨潮 资讯 网等媒体公告 ,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
与 《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 内容相 符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 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 决 。会议按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 《议事
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并 根据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投票系统提 供 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 行 网络表决计
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 圳 证 券信息有 限公 司向公 司提供 了本 次 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会 议 主持人 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 统计现场投 票和 网络投 票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审议通过 ,
该议案对 中小 股东单独计 票 ,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比 例结果采取 四舍
五入 法 ,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 项 目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投资
结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如下 :
同意 49,783,72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9,8700%;反 对 55,7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17%:弃 权 9,1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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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6,823,72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3%;反 对
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忘见
综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股东会规则》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出 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决程序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四份 ,经 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 下无正文 ,接 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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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为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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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琪
经办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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