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上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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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致: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盛美半导
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
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根据《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
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
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及回购专用账
户对账单,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44.34
万股。
  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公司发布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盛
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
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分配方案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386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本申请提交日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以本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5 年 7 月 7 日)收盘价 112.26 元/股为参考价: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变动比例为 0。
   根 据 实 际 分 派 计 算 的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 112.26-0.65386 ) ÷( 1+0 )
=111.60614 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
   “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440,847,788×0.65386)÷441,291,188 =0.65320 元/股(含税,保
留五位小数)。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12.26-0.65320)÷(1+0)
=111.60680 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11.60614-111.60680|÷111.60614=0.0006%,小于 1%。
   因此,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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