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则》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微科技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业务,控股子公司存在境外采购业务,结算货
币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会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为防范外汇大幅波动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带来的
不良影响,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稳定境外收益,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或等值外
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或等值外币,交
易的币种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境外销售和采购的结算货币美元、欧元为主,预计
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额
度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
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级别
高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交易业务,外汇币种则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境外销售
与采购结算货币美元、欧元为主。
(五)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业务,控股子公司存在境外采购业务,因此当
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与银行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从风险管理和控制财务费
用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汇率风险的承受能力,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
利润的影响,助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
原则,不进行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可减少汇
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绩的影响,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
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仍能保持稳定的利润水平,但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仍存在一定风险:
可能低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客户的报价汇率,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法按照对
客户报价的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回,会造成远期外汇交易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带来损失。
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回款、付款预测不准确,
产生远期外汇交易延期交割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务审批权限、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信息披露、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
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汇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
国际市场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
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并持续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
标,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控制外汇资金金额和结售汇时间,确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
的法律风险。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为提高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
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
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
套期会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或等值外币,交易的币种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境外销售和采购的结算货币美元、欧元为主,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
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
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
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
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稳定境外收益,降低财务费用,具
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阳 李 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