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微科技: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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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度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7月2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
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
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 2 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 1 名董事
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
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累积投票制度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
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
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度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
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
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
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
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
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
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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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 2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
公司累积投票制度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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