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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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
的议事机构,主要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
的研讨;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等工作组。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
  第九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 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 审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 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并进行研究,提
出建议;
  (七) 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对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则应
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工作小组提交的备案
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三天
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
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
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非委员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
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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