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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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
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证券交易所收
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同时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相关会议材料,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安排有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关会务,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有关公司董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妥善处理,并将影响减至最小;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包括:
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与股东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
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等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
人名单;
定;
  (五)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组织资
本市场运作及公司市值管理,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召开高层管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董事会秘书应
出席并作会议记录,保存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及绩效考
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
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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