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及其相
关人员;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筹划、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
时,在信息尚未披露之前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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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涉及资产置换的除外);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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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并先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同一交易类别下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 1-6
项标准。
(四)与关联方发生的任意形式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第 3 项至 5 项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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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任;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其他重大事项: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①净利润为负值;
②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④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⑤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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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包括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5%的;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限制表
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重大信息报告采用日常监测和即时报送。
(一)日常监测。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日常
就重大信息登记台账,对重大事项相关指标值进行累计计算,以便对于重大事项
的日常监测;
(二)即时报送。具体包括:
告义务人须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子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①部门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
员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②有关各方拟启动重大事项时,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限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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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③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①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②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
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③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与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时点或进行后续信息披露。包括
但不限于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款项支付情况、主要标的交付
或过户情况;
④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
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二)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三)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则组织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披露。如重大信息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的,则应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履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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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按照规定程
序予以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直接责任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子公
司负责人为相应范围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其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相应范围内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若
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将有关信息告知
董事会秘书时应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本人相关重大信息外,还
应当督促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的唯一窗口,信息报告义务人在
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
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还应当执行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信息报告
义务人及联络人的责任,承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
为合并报表口径。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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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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