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54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538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进行利润分
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5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如在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增减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办理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 2,550,435 股,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票上市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9)。
自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443,400 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41,291,188 股,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443,400 股,公司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
数为 440,847,788 股。
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
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65700 元(含税)调整为 0.65386 元(含税)。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0)。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40,847,788×0.65386)÷441,291,188≈0.65320 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532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 ACM RESEARCH, INC.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538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币 0.5884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
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884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8847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6538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27 6506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