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使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
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员工。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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