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
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税、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 )被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 五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 六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 七 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
部门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修订进行修改,
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十 五 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本细则
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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