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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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含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下同);
从事融资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以上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
报告具体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
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
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
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违反本制度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
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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