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
挥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监督作
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基本规定》、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经济方针政策和集团战
略决策部署,坚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务收支真实合
法效益主责主业,深化研究型审计,聚焦全局性、长远性、
战略性问题,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
督体系,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
建议活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
公司全辖各企业业务经营、财务收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公司稳健运行,实现战略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践行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
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打造忠
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日常
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负责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研究
审计署审计报告、光大集团审计报告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
告、研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研讨审计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贯
通协同等工作。
公司党委下设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在审计工作中的
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指
示批示精神,研究公司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审议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等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基本审计制度、审计人员职责、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听取内审部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议基本审计制度、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审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
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负责审定公司对子公司常规审计报
告、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
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
予以保证。
第十条 内审部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充足的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
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
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
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党委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财务收支情况、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根据公司管控需要,结合实际对重点机构进行提
级审计;
(七)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八)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深交所的监管要求办理
的其他事项;
(九)国家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公司党委要求办理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各类档案、会计账簿、报表、凭
证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按时报送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和
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和子公司召开的经营管理及内
部控制等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及时、全面了解经营
管理信息;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总体状况作出评价并
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
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
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于审计发现
给予答复及反馈,对于经确认的审计发现,有权要求被审计
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制定整改计划,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
提交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
(七)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汇报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处
理和处罚等审计建议;
(八)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在向本级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单
位的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九)将审计结果、审计评价情况提供相关职能部门,
作为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一般包括经济责任审计、
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研等。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
据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的委托审计建议,对主要负
责人开展的,针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鉴证和总体评价。经济
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常规审计,是对机构开展的,以财务收支审计为
基础,以内部控制审计为重点,特别关注公司重大决策、经
营管理中的合规和风险问题的检查与评价活动。
(三)专项审计,是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与评价活动。
(四)审计调研,是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对子公司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
审尽审、凡审必严。
第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党委工作要求,坚持风险导
向,综合考虑审计资源配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
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最终由
董事会批准。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
遇重大调整,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合格、
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
审前调研和非现场分析,在实施审计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
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下达。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
实施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收集审计证据,撰写审计工作底
稿、事实确认书等审计记录。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被审计单位的沟
通与交流。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
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归档
保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
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内容包括
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审核审理机制,对审
计报告进行审议,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并及时
完成审计报告,应将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移交内部审计档案资料。内部审计
档案的查阅应履行批准程序。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加强审计统筹管理,根据内部审
计项目需要,在不违反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向其他部
门或子公司调用内部审计项目所需的人员或其他资源。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进审计制度建
设工作,提高审计制度的整体性、规范性、衔接性。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加强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
目质量控制,并对审计工作开展质量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加强信息科技技术在审计工作中
的运用,定期维护集团审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可将有
限、特定内部审计事项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
压力,但承担外包审计事项监督指导与审核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
协会的监督指导,应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学术研究、理论研讨
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
制,压实被审计单位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内
审部牵头督导责任,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
事、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监督部门贯通协同,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
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外部审计的信息交流
与沟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
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部
门和问责管理部门,由其核查后依据相关规定牵头进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及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针对内审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审部及其负责人履
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审部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内部
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求和承担责任等。有充分
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遵照有关规章制度,
以应有的职业审慎尽职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及时报告查出问
题,在被审计对象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内审部和相关
内部审计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
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集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内审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不执行、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措施,或虚报整改
方案、整改情况的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整改
不力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基本规定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事
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1 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