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405 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数量为 42,049,46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66 元/股,
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7,999,994.54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
环验字(2025)0300011 号),经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于2025年2
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
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公司
(甲方一)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7月23
主体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项目 日存放募集资金
金额(元)
宁波银行股份有
浙江梅轮电梯股 梅轮电梯南宁智
份有限公司 能制造基地项目
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
广西梅轮智能装 梅轮电梯南宁智
备有限公司 能制造基地项目
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西梅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电梯南宁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一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一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电梯南宁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
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杰、王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照甲方一、甲方二的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进行形式审查,应审核甲
方一、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如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划,
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
冻结的,乙方原则上予以保密,但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允许通知的情形除外。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分别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