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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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
“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
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
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
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
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
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截至目前,案件虽进入再审申请审查阶段,但
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就现阶段判断,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
构成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秉持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
资者:请结合案件当前所处阶段理性研判,客观评估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
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 25,000 万元认购标
的公司 22,313.20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
《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
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
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前支付
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35,421 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8 日、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
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
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
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 09 民初 4 号案件材料(包
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
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
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判决书》,判决如下:
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
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10,000 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
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终审判决,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
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目前,正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至于
该案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案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截至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其是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需以最高
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为准。现阶段而言,此案尚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
成影响。
对,针对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通过司法等
合法途径予以严厉回击,绝不姑息。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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