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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第 0106 号
致: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盈特焊”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盈特焊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博盈特焊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盈特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博盈特焊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博盈特焊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得到博盈特焊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博盈特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博盈特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
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盈特焊的文件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盈特焊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博盈特焊、本公司、公司 指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
归属
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
归属日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信扬、本所 指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指本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
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过了《关于<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于<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告以及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馈。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
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于<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96 元/股的价
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6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
年7月25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6
人,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含
独立董事),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首次授予
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476,600股,授予价格为11.96元/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股本总额132,000,000股的0.36%。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与《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2025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公告与本次授予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
意见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
规定,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
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授予履行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方可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经办律师:
卢伟东
蓝瑶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