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
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之关联
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
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
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董事、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
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
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
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协
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
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
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
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