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
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
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
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
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
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
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子公司
□ 暂缓披露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所在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会签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批准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姓名,正楷)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上海尤安
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署):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