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7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认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情况,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予 179.99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简述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50.27 万股的 1.1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
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骨干。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
解除限售: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 7.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 7.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公司 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公司 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1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公司 202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3 亿元
注: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考核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并依据激励对象的
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100% 90% 0%
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程序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7 月 15 日、22 日、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
文件。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5 年 7 月 24 日为授予日,以 16.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于本激励计划
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拟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股。
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亦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
相关内容的变动,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
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850.27 万股的 1.14%。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总额的比例
(万股) 例
陈龙 中国 副总经理 5.2 2.89% 0.03%
刘晓勇 中国 副总经理 2.5 1.39% 0.02%
张彩虹 中国 财务总监 3 1.67% 0.02%
黄璨 中国 董事会秘书 3 1.67%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
(150 人)
合计 179.99 100.00% 1.14%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
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24 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
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
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六、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及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则该等股份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
九、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
予日(2025 年 7 月 24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性股票,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将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5 人调整为 15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0,000
股调整为 1,799,900 股。除前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综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24 日为授予
日,以 16.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99 万
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进行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授予数量、人数、价格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一、备查文件
决议;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