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 新点软件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7:2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
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
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
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
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
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
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
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
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现场或者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将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办法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
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办法附件 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
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办法附件 3)。在交流沟通的
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
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
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
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
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
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
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
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保持与媒体关
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
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
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
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
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
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
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向公司证券部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512-58188073。
  电子邮箱:djl@epoint.com.cn
  传真:0512-58132373
  联系地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
  邮编:215600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附件 2: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是 ( )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否 ( )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码
                               ;3、媒体( );
   来访人类型
   来访人数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
 及身份证件号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附件 3:
               承诺书
  本机构/本人承诺,在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
行沟通时及沟通后:
  (一)不故意打探新点软件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新点软件许可,不与新点
软件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未经新点软件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
  (三)不泄露获取的有关新点软件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新点软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新点软件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材料;
  (六)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通知新点软件,新点软件有权就报告、新闻稿中无事实根据、不宜披露等信
息提出意见;
  (七)如因本人违反以上承诺,而给新点软件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人同
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全额赔偿给新点软件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                  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附件 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称为“新点软件”,股票代码为 688232。
称“重大事项”)。在此过程中甲方可能或已经向乙方提供其“未公开重大信息”
(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决定是否进行上述项目合作时使用。
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依
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之日。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
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拟
进行合作的条件、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以及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财务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未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提供或泄露、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而聘请的
专业顾问,且双方同意在向该等人员披露时应向该等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
签订保密协议。
  六、乙方仅可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复
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载体归还给甲方。
  八、若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披露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在第一时间知会对方,并按照审
慎原则披露该等信息。
  九、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一切
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切实
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5: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新点软件        证券代码:688232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现场参观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其他(         )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接待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并严
              格按照《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方法》等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出现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等情况,同时要求签署调研《承诺书》。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点软件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