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 新点软件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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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
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泰新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为了强化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按
照一定的程序和专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内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
动及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及各部门单位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处理规范性、财务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自律、保密”的原则,
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内部机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应接受本
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全部内容,定期年度审
计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务等相关专业理论知
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内
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胜任能
力。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活动应当独立: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
理活动,以保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部门、个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的审计人员应
予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
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
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保证不影响募
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分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主要包括对公司各
部门单位每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年度财
务决算等进行审计核查,定期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是根据董事会授权,对特
定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是有计划、有秩序、有目的的,即从确认项目开始
到审计结束应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阶段四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 准备阶段:
  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部门单位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董事会对年度重点项目
的审计要求,制定审计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裁、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并按
各自的权限审核批准与之相关的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总体计
划,编制半年度和项目详细工作计划,确定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至少包括审计
通知书中的内容),经董事长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种类、目的、内容范围、方式、
起讫时间、审计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等。
  审计通知书正本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送至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在审计
时现场送达,复印件由审计部存档。
  第二十九条 实施阶段:
  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强弱,对会
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采取顺查或逆查,全部或抽样检查,同时在实施的
过程中形成详细工作底稿。
  根据工作底稿,按项目整理归类,构成审计报告材料草稿。
  第三十条 报告阶段
  审计小组根据检查结果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问题、意见及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简况、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财务状
况及经营状况分析评价、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涉及金额、数量、人员、审计小组
意见、有关证据资料附件。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对工作底稿及相关原始材料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部
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收到征求审计意见稿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应提出
书面意见,经被审计单位主管签字,送至公司审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
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定稿并作出结论,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签
发,同时对有存在问题要求改进的,通知被审计单位按时执行。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反映事实清楚;
  (二) 审计证据充分;
  (三) 审计结论公正;
  (四) 审计评价准确;
  (五) 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 整改建议可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把计划、工作底稿等各种资料整理、登记、
编号、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并由审计部至少保管 5 年。
  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阶段:
 跟踪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是否根据审计报告结论进行整改,督促被审计部
门单位及时解决问题,并将相关整改情况向有关方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有效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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