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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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五、
   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公司股票,可以在买卖之前征求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答复,董事会
     秘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于每月末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
     和责任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同时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他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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