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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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列
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相关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
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第
三条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
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
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
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采取
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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