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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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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