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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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委员会会议并支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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