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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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水平,
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
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依据工作性质不同,公司董事划分为:
性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向董事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津贴按半年度发放,由公司
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情
况等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如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董事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
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
职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并根据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和通货膨胀水
平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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