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致: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上海锦江
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江酒店”)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
月修订)》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
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海锦江国际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
(以下简称“申
请文件”)、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及公司发布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暨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公告》,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70,044,063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1,965,760 股,即 1,068,078,303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含税)人民币 3.80 元。
在批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及工商登记材料、公告材料,截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 A 股股本总数为 911,418,804 股,B 股股本总数为 156,000,000
股。根申请文件及回购专用账户对账单,截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的股份仅涉及 A 股股份,不涉及公司 B 股股份。以 2025 年 7 月 10 日的股
本数计算,公司 A 股股本总数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A 股股份 1,965,760 股
后,本次拟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909,453,044 股,拟参与分配的 B 股股份
与 B 股股本总数一致,为 156,000,000 股。
二、本次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本次除权除息的依据
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965,76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
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 A 股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 A 股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如下:
“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22.21 元/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22.21-0.38)÷(1+0)=21.83 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A 股股本总数=(909,453,044 股×0.38 元/股)÷911,418,804 股≈0.3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A 股股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2.21-0.38)÷(1+0)=21.83 元/股”
(三)公司 B 股具体除权除息方案
根申请文件及回购专用账户对账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仅涉及 A
股股份,不涉及公司 B 股,公司参与分红的 B 股股份与 B 股股本总数一致,因
此,公司 B 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 元/股(折合 0.053058 美元/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
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21.83-21.83|÷21.83=0%。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