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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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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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的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重大进展情况;
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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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环境信息事项: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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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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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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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
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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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
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
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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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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