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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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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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新增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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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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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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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证券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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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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