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伦生物: 赛伦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5 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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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投项目”,是指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在履行应当履行的程序后调整、变更
的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闲置、节余的统计口径均按调整、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金额计算,但调整、变更该募投项目的股东会决议另有
安排的,从其安排。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
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
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
经具有《证券法》规定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
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六条、第八条前款规定外,
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
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入要按照《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
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所称科技创新领域,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的研究、开发活动,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
置设备、发放人员薪酬、采购研发材料、支付外部研发合作费用等。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
用部门或单位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报公司财务部
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或公司其他有权限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
情况。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
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
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
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下
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
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公司已取得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
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
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
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符合科技创
新领域。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
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
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
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及有关
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
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
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
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和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聘
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负责,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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