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
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态度友好有耐心,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关信息。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
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
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出现第(四)项情形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
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7.3.4 条和第 7.3.5 条所述情形的,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
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
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
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如有必要,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
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部门提供样稿,有计
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
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
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
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