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5 0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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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
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行
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
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
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
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
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
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所述环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
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
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的有关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
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
隐瞒、谎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
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
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
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九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
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
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
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
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
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
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审计机构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
处分的,应当向有权机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
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
 (四)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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