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8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已披露重要项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
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 相关分工及收益已通过联合体协议明确: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签署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但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运维工作
由联合体相关方负责并获得相应运维收益,香江系统不参与相关运维工作且不享
受本项目运维收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全资
子公司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候选“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
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5-016),后续因联合体内部约定,香江系统
签署了“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临港园区数据中心 A2 楼及 A3 楼工程”项目工程 EPC
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公司也已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号:
云科技”)与香江系统所结成的联合体,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项目主协议的签署,公司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立的相关联合体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秦云科技为联合体牵头人,并作
为投资和运营主体,香江系统为联合体成员,作为项目建设合作方,承担本项目
的建设及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并负责项目的交付(交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中
心机电设计、机电设备采购、安装和施工,测试验证,配套辅助土建设施,园区
变电站至机房楼电缆等甲方完成机房楼最终验收交付前的所有工程)。根据双方
前期签订的 EPC 合同,项目总金额(A2 楼+A3 楼)为 616,340,011.10 元,工期
要求如下:
A2 楼:
开工日期:2025 年 3 月 1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2025 年 8 月 31 日完成第三方测试通过。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A3 楼:
开工日期:2025 年 3 月 1 日。
完工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完成第三方测试通过。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本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乙方一:张家口秦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二: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建设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本项目在甲方的临
港信息园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润荷路 188 弄,电信临港信息园区,下称“甲方园
区”。由甲方负责建设 2 栋 IDC 机房楼(A2、A3),每栋机房楼建筑面积为 25583m
?以及建设 IDC 机房楼配套的相关的外市电进线、水池、柴发、互联光缆等相关
的配套设施;乙方在限期内提供 2 栋机房楼的 IDC 资源服务(含乙方一投资的机
电和配套设施)、在项目周期内的运维服务,(依托于甲方多等级的数据中心体
系、高质量的网络资源和专业化的现场服务,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托管、网
络接入等综合性、专业化服务)。甲方园区为本项目 A2、A3 楼预留的相关供水、
供电条件:1)供电:双路,由园区 220KV 变电站提供市电容量:A2:IT 功耗 20MW,
A3:IT 功耗 20MW。2)供水:园区内规划工艺补水池。供水能力:1100m?;3)
园区配套建设:提供水、电、网络、排水等市政配套;4)园区总平图以及 A2、
A3 的相关图纸详见招标文件中的《附件 1:园区及楼栋土建图纸》,其中总图中
阴影为已建部分。本项目为上海电信提供定制化的机房基础设施以及运维服务,
数据中心机房机电相关配套除满足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满足最终用户
定制化机房内规定的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附件 3:技术点对点文档》)。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维护数据中心设施,确保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由甲方管理和监
督并由甲方负责对外销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乙方应当以甲方为该数据中心的合作方,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合作期限
内将数据中心与第三方开展合作。乙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 IDC 业务
发展的需要,向甲方提供数据中心资源,且具备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机房环境。
数据中心合作区域的具体信息经双方协商明确后,可以邮件、订单等书面函件的
形式予以最终确认。
内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的提前终止,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额相当于本协议终止时实际上电上架开通在用机架的数量和 VIP 包房实
际使用面积在剩余协议期限内按全额月结算服务费标准所计算的费用总额。
国家主管部门对于数据中心可予投产运营的相关文件等原因使得数据中心虽未
暂停运行但须按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限期整改、或被处罚、罚款等情况),则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如下:1)违约情况发生后至违约情况消失前,
甲方对于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给乙方的所有结算费用(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
门执行的处罚、罚款、以及甲方客户主张的赔偿等费用)仅作结算,但不进行支
付;2)超过违约行为整改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承诺的取得数据中心节能
报告获批文件且获得节能审查验收通过可予投产运营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乙方
违约情况仍未消除的,乙方应自期限截止日起,每超过一日,按日结算费用的两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以此类推,且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结算费中先行
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执行的处罚、罚款、以及甲方客户主张的赔偿等)。
为免疑义,节能报告获批文件且获得节能审查验收通过可予投产运营的相关文件
节能报告由甲方负责取得,由此导致的数据中心虽未暂停运行但须按国家主管部
门相关要求限期整改、或被处罚、罚款等情况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免责
家主管部门对于数据中心可予投产运营的相关文件等原因而导致数据中心暂停
运行的情况),则每暂停运行一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乙方应按
照暂停运行前连续三个月的甲方应付乙方费用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执行
的处罚、罚款、以及甲方客户主张的赔偿等费用的总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以
此类推。且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应条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为免疑义,节能报告
获批文件且获得节能审查验收通过可予投产运营的相关文件节能报告由甲方负
责取得,由此导致的数据中心虽暂停运行但以及按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限期整
改、或被处罚、罚款等情况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免责
无论数据中心是否被责令停运,或整改、处罚、罚款等,在乙方取得全部机架的
节能文件之前,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结算费中暂扣已实际使用但未取得节
能文件的对应部分机架的费用,直至暂扣到 500 万元,作为将来甲方可能发生的
损失的赔偿保证金。若甲方损失可能超过 50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停运损失、处
罚、罚款、甲方客户主张的赔偿等),则甲方有权继续暂扣结算费并转化为赔偿
保证金。乙方取得全部机架的节能文件之后,如甲方损失低于赔偿保证金,则甲
方无息退还剩余保证金;如甲方损失高于违约保证金,则乙方仍应继续赔偿。
(本
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
其他各项整改措施、或乙方发生拖欠员工薪水、工程款项、日常运营费用(含电
费、水费、房租费等)等事件而严重影响到数据中心正常运营和甲方声誉,甲方
有权暂缓支付或按考评配分酌扣乙方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措施,
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接入非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专线(含非中国电信专线)、或发
生其他经认定由乙方失职等原因导致的重大事故,则视乙方当月考评不达标,甲
方按考评配分酌扣乙方当月的部分结算费用。若乙方拒绝按甲方维护标准和要求
在限期内进行各项建设、优化或整改、以及在任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
考核综合评分值低于 75 分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应条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个或多个 IDC 客户故障,或乙方违反 IDC 服务品质保障书(SLA)(附件四)的,
应按 IDC 服务品质保障书(SLA)(附件四)中相应赔偿条款向甲方进行赔偿。
如 IDC 服务品质保障书(SLA)(附件四)中约定的乙方违约赔偿标准低于本协
议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进行赔偿。同时,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应条款向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
运营等原因,致使甲方须启用应急措施投入人力或设备等资源以维持乙方数据中
心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名誉损失:
a)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同时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以及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b)产生客户有理由申告或投诉;
c)媒体批评或曝光。
IDC 客户损失:是指甲方受故障影响的客户机架当月服务费的 5 倍费用。甲
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
甲方名誉损失:是指重大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名誉损失的赔偿,乙方应赔偿甲
方事故发生月的月服务费。
重大事故:是指工作现场所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通讯安全、财产安全
等有责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死亡、重伤、火灾、重大信息及网络安全事件、盗窃
案件、重大治安事件等。
任和赔偿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损失(包括甲方自身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甲方赔偿他人的损失、甲方基于本次合作的所有投资和维护费用、律师
费、诉讼/仲裁费、甲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等)。
的乙方可能承担的责任金额。
三、甲方基本情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龚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1143758E
注册资本:-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211 号 38 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测绘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IPTV 传输服务:服务内容为 IPTV 集成播控平台与电视用户
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传输网络为利用固定通信网络(含互联网)
架设 IPTV 信号专用传输网络;IPTV 传输服务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
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各相关方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后续将根据
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
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风险提示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
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相关分工及收益已通过联合体协议明确: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签署
了本协议,但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运维工作由联合体相关方负责并
获得相应运维收益,香江系统不参与相关运维工作且不享受本项目运维收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