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5 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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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
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
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4,140,55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847,84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2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8,352,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938,6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157,719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4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50,19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反对:157,7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6%;弃权:4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84,6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1%;反对:13,914,99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弃权:40,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96,21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5%;
反对:13,914,99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2%;弃
权: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85,0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1%;反对:13,914,3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弃权:41,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396,5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
反对:13,914,3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2%;弃
权:4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78,7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1%;反对:13,920,9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弃权:40,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90,2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
反对:13,920,9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5%;弃
权:40,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73,0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0%;反对:13,921,8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弃权:45,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84,5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
反对:13,921,8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6%;弃
权:45,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83,904,9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221,736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弃权:1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116,47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
反对:221,73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弃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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