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73 号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
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7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A 座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6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85,723,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125%,其
中: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3,284,21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480%。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5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439,12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964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5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2,439,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6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姜利凯、杨忠绪、
刘少静、肖兰、沈军民、马西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171,277,51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993,297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0,575,58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291,37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1,277,90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993,68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1,062,207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777,99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0,975,94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691,72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0,971,037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686,822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志成、刘永前、
肖创英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171,149,51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865,30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1,543,83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259,61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71,258,64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974,43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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