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5-48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融诚
安为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安为德”)业务发展需要,天津安
为德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
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 2,0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 3,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安为德与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签署了《阿维塔汽车销售金融
服务二方协议》《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中信银行
重庆分行为天津安为德提供2,000万元的承兑授信额度。经双方沟通确认,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降低对担保金额的要求,即担保金额由3,000万元降至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天津安为德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
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车销售;轮胎销售;汽车拖车、
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二
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拍卖;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
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
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
剂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紧急
救援服务;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设备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租
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
保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纸制品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薪酬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项目
度(经审计)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508,385.53 16,408,751.86
负债总额 10,254,026.94 11,954,904.20
资产负债率 70.68% 72.86%
净资产 4,254,358.59 4,453,847.66
营业收入 11,349,804.60 4,349,933.28
利润总额 -3,185,344.38 199,489.07
净利润 -3,309,996.22 199,489.07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融诚安为德科技有限公司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
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最高
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
同债务人在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30 年 7 月 8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
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
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贰仟伍佰万元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
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
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
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
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
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
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
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
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确需变
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
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安为德本次融资事项可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保障
其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天津安为
德经营稳定,本次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津安为德融资事
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
计净资产的 46.10%,占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的 28.51%。
其中,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8,00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担保);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2,299.80 万元,占本公
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7.9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