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5 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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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38999         债券简称:23 公用 01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24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1     -       2025/8/1      2025/8/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52,434,6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3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287,648.30元。其中 A 股股本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1     -       2025/8/1      2025/8/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
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
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6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
和个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以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897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
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
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6)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
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
内地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应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
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所有投资者,根据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股息所得税参照沪股通和港股通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纳。港股通投资者的股
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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