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5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翀宇、张竞、彭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不准确。2023 年公司个别研发项目尚未达到资本化
时点,相关支出通过计入“开发支出”科目进行资本化。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
第三条第一款。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准确。公司在核算对国亦生命科技(廊坊临空自
贸区)有限公司和北京久阳智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时,根据被投资
单位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计算。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
三、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 2023 年年报“或有事项”中仅披露与辽宁
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未披露一审败诉事实。该事项违反了《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你公司时任
董事长张翀宇、总经理张竞、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彭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
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
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
绝此类事件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