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该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明确了公司部门、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
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各子公
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
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路演、接待来访、答
复质询、电话及邮件沟通等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与投资者的双向交流,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董
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咨询电话为:020-85257102。
公司未来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着充分披露、合规披露、机会均等、诚实守信、高效低耗、互动沟通等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公司将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
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作,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倡导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
基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规范公司运营并提升治理水平。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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