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 招商证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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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
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
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
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
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二、本次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投资运营天然碱业务的参股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中石
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减资。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未发生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
买、出售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未
发生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   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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